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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4月21日

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分別

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責任是有限而後者的責任則無限制。其實,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準確。
 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據〈公司法〉成立的公司,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獨立個體,稱為「法人」,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權力及責任跟常人一樣。因此,在民事法而言,一間有限公司應負的責任跟常人一樣,並無上限,而享有有限責任的只是其股東而已。至於各股東的責任多少,則視乎其認購股份數量而定。假如一名股東認購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,當公司被清盤時他的最大責任只是一千元。理論上,這名股東在認購股份時已支付該一千元,因此在公司被清盤時,這名股東便再無須負上任何責任。
  相反來說,假如該名股東未付該一千元,他於支付該金額後便再無須負上任何其他責任。
  至於無限公司的股東須負的責任並無上限,公司欠的債項需要由股東全數負責,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股東名下的任何財產。因此,做生意的人,特別是一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都會選擇以有限公司來經營業務。

4/21/2012 03:04:00 下午 香港創業資訊網  1 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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